天水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
时间:2014-03-10 15:37:35 来源:
天水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
一、报告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个工作日报《天水市工伤保险工伤事故报告单》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案。
二、住院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严重暂不能转院的,应及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工伤人员在外地发生工伤的,经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长期驻外和因工出差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要在发生工伤的三日内将工伤发生的基本情况、就医医院、科室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人员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三、转院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诊、转院的,由低级向高级逐级进行(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转院治疗或转到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提出转诊建议,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水市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四、异地治疗
工伤人员到外地长期居住需要异地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选择一至两家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需住院治疗的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五、旧病复发住院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凭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和预计费用金额,填写《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六、医疗及用药
1.工伤人员治疗用药,按照《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2.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15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30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3.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七、需要审批的检查及治疗项目
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高压氧舱治疗、脑地形图、射频治疗、彩色多普勒、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以及进口或贵重药品。
1.工伤人员因工伤抢救急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三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工伤人员伤情稳定在常规治疗阶段中,因伤情需要做特殊检查或治疗的,应先写《天水市工伤保险工伤治疗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单》,由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经医院医保科审核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进行。
2.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国产材料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口材料费用按国内普及型价格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医疗机构提供资料
1.门诊治疗应提供的资料
(1) 门诊诊疗手册或病历本(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规范并注明治疗时间、受伤部位、治疗手段、药品名称、用量,以及主治医师签字) ;
(2) 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发票及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应提供的资料
(1) 病案首页和诊断证明;
(2) 住院治疗费、急诊和医药费发票及检查报告单;
(3) 住院期间的费用清单;
(2) 出院证明书。
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含经批准延长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急救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超标准床位费用及其他特需服务项目费用;
4.达到出院标准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5.因用人单位或本人未能如实报告事故伤害情况造成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治疗医疗;
6.违反工伤保险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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