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时间:2019-12-25 08:47:09 来源: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陇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保基金共济支撑能力,规范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目标,深化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全面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有普惠共济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为基本要求的“六统一”市级统筹管理模式,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有序衔接,通过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体系。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坚持公平普惠、综合保障的政策设计。
(四)坚持预算管理、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第二章  经办职责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使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对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审核居民医保基金年度预决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县区医疗保障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区居民医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核实居民医保参保信息、医疗待遇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受理审核结算本县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负责编制本县区居民医保基金年度预决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组织对乡镇及其所属社区、行政村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宣传工作。负责医保基金管理,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监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过渡医疗、挂床住院、小病大养、骗保套保现象及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假病历等行为。
负责指导乡、村两级全力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将应参保人员(不含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标准全额征缴,应征尽征,并及时将缴费人员信息推送县区医保局。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其中定额资助对象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将资助资金划入定额资助对象“一卡通”中。全额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原有资金归集模式,由县区医保局会同税务部门将资助资金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主要包括:对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疗保障卡号/社保卡号、医疗保障卡银行账号/社保卡银行账号或“一卡通”帐号以及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等)进行采集、核实,并录入居民医保系统,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对各类特殊人员要在信息系统录入或变更时做出备注标识;负责向县区医保局汇总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税务部门承担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主体责任,并将缴费人员信息推送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将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条  统一覆盖范围。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乡居民应参保人员,市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二)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三)在本统筹区内取得居住证,但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其他资助为辅的多渠道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医疗救助资助、各级财政补助、集体扶持、社会捐赠、利息和其他收入。
(一)筹资标准: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每年发布的筹资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市、县区财政要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缴费方式: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县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城乡居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及社区组织办理。
1.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户口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
2.外来人口长期居住当地的凭居住证或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户口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
3.新生儿凭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明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
4.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由学校向所在乡(镇)政府及社区提供参保学生基本信息花名册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所在乡(镇)政府及社区应及时与学校核对参保信息,避免学生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同时缴费,重复参保;
5.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需提供符合医疗保障卡(社保卡)制作规范的近期彩色电子照片。
(三)缴费时限: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登记,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新生儿参保及待遇:
(一)当年出生且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新生儿,应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政策;
(二)新生儿出生时间错过当年缴费时限的,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母亲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为准),并共享母亲所属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及大病保险政策;
(三)新生儿出生时间错过当年缴费时限的应在缴纳下年度参保费用时限内及时参保缴费,可享受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四)新生儿出生时间在当年缴费期限内,且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等原因就医的,继续享受原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城乡居民死亡的,医保关系终止,亲属应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
第十四条  遗失医疗保障卡(社保卡)的参保居民,本人要持相关身份证明,及时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办。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报销,不得用于综合服务类、健康体检、非疾病诊疗类、特需服务类项目、自购药品器械、违反物价政策以及其他与治疗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应先执行专项补偿,剩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规定给予报销。对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第十八条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定点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借款协议,并以上年度月平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中统筹基金支付额为标准,于每年初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2个月的周转金,年底统一清算。
第十九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考核制度。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每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核查后,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基金拨付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90%拨付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用于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剩余10%作为年度考核基金,依据年终考核情况支付。
第二十条  市、县区医保基金在统一纳入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预算收支,严格预算约束,确保基金的安全可持续性。严格实行基金支付总额控制,按照分级基金收支预算管控当年基金支出总量。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当月发生的门诊、住院待遇费用,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次月5日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基金申请拨付表。市医保经办机构编制基金支出计划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支出户,由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支出户按照县区支出申请(以居民医保结算系统数据为依据),于15日前下拨县区医保局医保基金支出户,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20日前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完成结算(以上时间节点遇节假日顺延)。
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发生的医疗待遇费用,各县区要于当月15日前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基金拨付申请(15日之后产生的费用于下年度1月5日前,按照规定拨付),市医保经办机构于20日之前通过市财政专户拨付基金后下拨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于25日之前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待遇结算工作(以上时间节点遇节假日不可顺延)。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保费用结算支付实行属地结算办法。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或个人医保费用,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划拨并及时结算,该费用包括异地参保人员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发生的医保费用。
第二十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
(二)购买省级统筹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三)参保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无他方责任和他方赔偿的,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
(四)符合中央和省级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
(二)超过医疗收费标准的;
(三)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四)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五)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六)出国出境就医的;
(七)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八)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九)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和住院相结合的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按150元/人标准提取(其中门诊普通疾病100元/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50元/人),大病保险基金根据省上确定的当年筹资标准提取,剩余基金作为住院统筹基金。
第二十六条  门诊统筹:
(一)普通门诊
1.参保居民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00元,用于门诊就诊,在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乡镇(社区)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0%报销,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额度,报销年度限额以个人为单位计算,并按照报销计算后的取整金额支付,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年度不结转。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医疗费用专账,对参保患者发生的费用进行统计(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导出数据为准),将门诊发票、门诊处方单列装订、保存。
(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按照省医保局统一政策执行,由县区医保局组织专家认定。实行分病种确定额度、按比例报销、年度累计封顶的支付方式。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且不设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不超过相应病种的最高支付限额。
1.申报材料。(1)医疗保障卡(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2)近3年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申请病种的检查报告单(发生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病历);(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病申报表》;(4)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制作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卡使用)。
2.申报流程。
(1)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需由患者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外地常住人口在现居住地)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凭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并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病申报表》(以下简称“慢特病申报表”),各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将患者申报材料初审无误后,将申报材料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系统”推送至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的《慢特病申报表》提交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集中审批确认(《慢特病申报表》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盖章后留存),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制作“陇南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卡”(以下简称“慢特病管理卡”),并将审批结果(以函件形式)和“慢特病管理卡”移交给相应的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批结果和“慢特病管理卡”及时通知发放至申请人。所有初审、复审、反馈工作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申请人按照“慢特病管理卡”起止时限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期为3年,并自享受待遇起始时间起,开始计算享受期的第一年。
(2)“慢特病管理卡”卡面信息必须包含: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县区名称、申报病种、享受慢病政策起止时间、制作单位等,作为后期门诊费用报销查询使用。
(3)门诊慢性特殊病报销执行即时结算,因外地务工、就医或结算系统年结转工作影响正常提交报销费用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可延续至下年度3月底前办理完成,超出时间不予报销。
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
(1)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特殊疾病的,确定封顶线最高的一种疾病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报销。已经享受报销政策的,参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2)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对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患者,可开具延伸处方和长处方,一次性可开具最长2个月的配药量。
(3)申报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参保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的病情资料。凡重复申报、换病种申报、伪造病历,骗取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取消待遇享受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已享受待遇的追回补助资金。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各级医保局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凡在就诊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三)不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情形: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
2.户口所在县区以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3.政策范围外的门诊费用;
4.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
5.普通门诊用药超过限额的费用,慢性病处方用药超过2个月量的费用;
6.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住院报销。住院报销限额按年计算,年度不结转,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重大疾病另计)。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在医保基金中按比例支付,参保城乡居民承担自付部分费用。其中符合“三个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负担10%,在政策范围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一)住院起付线:所有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市域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转市域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0%、60%。
(三)支持分级诊疗。凡符合省、市规定的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不设住院起付线,在市域内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后,按照病种定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定额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余留用。参保居民个人承担定额标准内自付费用。
(四)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政策,不设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相应病种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70%予以报销。符合救治条件的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五)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基本医保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承担。
(六)参保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符合条件的院内中药制剂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第二十八条  异地就医:
(一)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或跨省异地就医的应先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持转诊手续办理《甘肃省陇南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甘肃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报销政策。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二)参保人员因医疗保障卡(社保卡)丢失或正在补办期间的,以及外出急诊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办理异地备案的,暂由个人垫付住院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需提供医院急诊证明、提供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不可抗拒因素证明以及医疗保障卡/社保卡挂失证明),享受正常报销比例。
第二十九条 跨县区就医。全市参保人员在跨县区住院治疗时,市辖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时,参保患者只需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定点医院需先行垫付结算,并向患者参保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医保基金的结算申请,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金无误后,将结算费用一并纳入当月基金申请拨付计划,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医保基金拨付申请,并按规定与定点医院完成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各县区参保患者的住院票据、病历等相关材料,按县区整理存档,并建立台账,作为查询、考核、审计依据。
第三十条  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定,然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以患者受伤的类型划分报销方式,属于单病种结算的按照单病种结算政策报销,不属于的按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意外伤害报销审核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在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必要的资料,包括医院证明,社区或乡镇事故证明、交警证明(涉嫌交通事故的)、入院病史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跨年度住院报销。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保的,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支付标准报销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未连续,只计算参保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按参保年度报销标准计算报销费用,未参保年度所发生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患者不能及时提交报销材料的,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三条  就医转诊制度:
(一)转诊手续。
1.参保患者在市域内三级医院住院就医需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陇南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诊转院表》;在市域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2.市域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全市参保居民办理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手续;需办理省内和省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在市域内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持转院表和医疗保障卡(社保卡)办理备案。
3.市域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院手续时,应在居民医保结算系统中审批备案,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系统中审批后执行。纸质版转院表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任意一方盖章后即可生效。
4.急危重症患者,原则上应当就近住院治疗,不需在市域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但需按照规定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出院后可正常享受报销政策。如外出务工、创业、上学人员、探亲、旅游等特殊情况发生住院的,可在入院后15天内办理(将入院证复印件传真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回参保地报销时需提供特殊情况的证明)。
5.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应持医疗保障卡(社保卡)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长期备案手续,有效时间最长为10年;外出务工、创业、上学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探亲、旅游等急危重症、急诊急救除外),应持医疗保障卡(社保卡)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临时备案手续,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办理异地转诊和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政策。暂未发放医疗保障卡(社保卡)的人员或尚未开通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业务的地区,执行过度政策,继续办理转诊相关手续,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后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办理报销结算。
6.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康复期的住院患者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下级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时,免计起付线。
(二)私自转诊。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或转诊手续,自行前往异地就医住院的非单病种患者,在执行省内住院、跨省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时,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符合单病种诊断的患者应在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病种费用标准结报,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转诊手续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全额支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除重大疾病外,在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在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病种定额标准的50%报销。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障卡(社保卡)和身份证,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证逐步换发为社会保障卡,在换发前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分别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算,并在患者出院时提供 “一站式” 即时结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将门诊和住院患者相关报销资料报送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报销资料审核后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转外就医回参保地报销时,患者应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诊转院审批表等,并核查患者当年缴费记录。
第三十八条  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向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保公司提供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资料,确保异地就医人员和门诊慢特病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及时赔付。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统一按照省医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大病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服务行为临床路径管理、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通过驻点驻院、抽查病历、医疗巡查等多种形式发挥第三方医疗监督作用,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因流行性传染病、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参保居民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统筹政策、待遇标准根据国家、省上政策规定和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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