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四零七医院转诊转院制度
时间:2019-12-25 08:51:17 来源:天水四○七医院

天水四零七医院转诊转院制度

为了保证急危重症患者的有效救治及康复期病人方便、快捷、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加强与上、下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规范我院转诊转院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 转诊转院条件
(一) 向上级医院转院条件
1、临床各科室急危重症、医院医疗条件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患者。
2、诊断不能明确或治疗无效的疑难复杂症患者。
3、专科疾病(精神病、传染病等)须转往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
4、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患者。
(二)向下级医院转院条件
(1)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
(4)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患者。
(5)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7)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
(8)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患者。
(9)甲类及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需治愈后才能出院,其他乙类传染病人及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和丙类传染病人经治疗后症状缓解或症状较轻,且接触隔离期者。
二、 转诊转院管理
(一)向上级医院转诊转院
1、患者转诊转院前,主管医师需按照《转诊转院患者病情评估表》(附表1,医保部文件夹共享)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符合上转条件时方可向上级医院转诊转院。
2、主管医师交代病情并与患者/家属签订《天水四零七医院转诊转院知情同意书》(附表2,医保部文件夹共享),填写《天水四零七医院转诊转院申请表(上转)》(附表3,医保部文件夹共享),经科主任或会诊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医管部、医保部审核。
3、审核通过后,对城镇职工患者,医保部直接开具《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介绍信》,经主管院长签字、医保部盖章后,患者/家属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患者去上级医院就诊;对城乡居民患者,主管医师填写《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附表4,医保部文件夹共享),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保部审核盖章后,患者/家属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患者去上级医院就诊。
4、病情较重的患者转诊转院时,科室应派医务人员护送,并带急救药品、器材,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
5、主管医师将患者病情摘要记录交于患者/家属携带,如因治疗需要可按规定复印相关病历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二)向下级医院转诊转院
1、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下级医院完成后续康复治疗。
2、病情稳定只需进行后续治疗、疾病监测、康复指导,护理等服务的患者,需按照《转诊转院患者病情评估表》的要求进行病情评估,符合下转条件时患者方可转院。
3、主管医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订《天水四零七医院转诊转院知情同意书》,填写《天水四零七医院转诊转院申请表(下转)》(附表5,医保部文件夹共享),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医保部备案,健康服务部/医疗协作部联系下级医院,患者转入下级医院继续治疗。
4、如因治疗需要可按规定复印相关病历资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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